教育局重申公教人員各項兼職法令暨相關規定
1.依據新北教人字第1100307800號函辦理.
2.專任教育人員,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如係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3.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其兼職範圍及許可程序,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辦理。
4.是以,應依據「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含政務人員及約聘僱人員具結書」自行檢視有無經營商業及違反兼職限制等情形。
2.專任教育人員,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如係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3.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其兼職範圍及許可程序,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辦理。
4.是以,應依據「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含政務人員及約聘僱人員具結書」自行檢視有無經營商業及違反兼職限制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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